“退后”监管新规出炉:畅通退出机制、提高散户准入门槛

2022-07-29 17:41:30

对此,《实施办法》中进一步细化了相关规定,退市公司申请定向发行股票、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应当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和《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但根据人民法院裁定,在破产重整中嵌套实施重大资产重组,重组完成后需规范运行两个完整会计年度,在此之前不得进行定向发行或重组。

鉴于退市公司投资风险较大,为更好地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防范风险、抑制炒作,《指导意见》要求健全风险防范机制,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设置与退市公司风险状况相匹配的投资者准入要求,与交易所退市整理期安排有序衔接,防范风险向不具备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扩散。

《实施办法》也延续了退市整理期投资者适当性要求,即个人投资者需满足2年股票交易经验、50万元证券类资产的要求,未满足要求的个人投资者仍可买卖原公司股票。与此同时,基于不影响原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考虑,实施新老划断,规则生效前已开通交易权限的投资者可以继续买卖退市板块所有公司的股票。

在完善退市公司监管体制方面,《指导意见》要求构建职责清晰、协同高效的监管机制,加强与地方政府的沟通协调。证监会派出机构、交易场所应当密切关注、持续跟踪退市公司有关风险,及时向地方政府通报,加强信息共享和监管合作,配合做好纠纷处置和维稳工作,维护公司经营秩序和社会稳定。

标签:

上一篇:读懂区块链“桥”:如何打破加密世界的信任边界
下一篇:公元股份(002641)2021年度业绩快报:归母净利润同比降22.84%

猜你喜欢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