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后”监管新规出炉:畅通退出机制、提高散户准入门槛

2022-07-29 17:41:30

随着注册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常态化退市机制的进一步完善,退市公司数量大幅增加,截至2021年底,退市板块挂牌退市公司数量已由2013年45家增长到83家,部分制度安排已无法适应当前新的监管形势,实践中退市程序衔接不畅,退市公司挂牌难、耗时长的问题较为突出。

为适应注册制改革和常态化退市的要求,进一步加强退市公司监管,形成“有进有出,能进能出”的良好生态,2月25日晚间,证监会起草了《关于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后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当日晚间,沪深交易所、北交所、全国股转公司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联合起草了《关于退市公司进入退市板块挂牌转让的实施办法》(下称《实施办法》),并公开征求意见。

《指导意见》包括基本原则、退市衔接程序、持续监管制度、风险防范机制、监管体制五个部分;《指导意见》适用于从沪深交易所各板块退市的公司,以及从北交所退市后直接转入退市板块的公司。

《指导意见》要求强化退市程序衔接,一是畅通交易所退出机制,优化主办券商承接安排,完善激励机制,压实保荐机构责任,推动退市公司平稳、顺畅退出交易所市场。二是简化确权登记程序,精简办理材料,加强数据共享,推动线上办理,降低市场主体负担。三是优化退市板块挂牌流程,在主办券商协助退市公司办理挂牌手续的基础上,退市公司直接按照全国股转公司的规定进入退市板块挂牌转让,同时明确过渡期间信息披露衔接安排,保障投资者知情权。

《实施办法》亦大幅简化了退市公司挂牌要求。在原则性要求退市公司应当在摘牌后45个交易日进入退市板块挂牌转让的要求保持不变的基础上,简化了挂牌要求,明确退市公司不配合办理相关事宜的情况下,由主办券商“驱动”退市公司挂牌,避免了因退市公司消极应对,导致长期无法挂牌的情况。

《实施办法》还明确了退市公司主办券商确定的基本原则,提前最终确定主办券商的时间,增加证券公司主动承接纳入分类评价的机制,有效解决长期以来退市公司确定主办券商困难、证券公司不愿意承接退市公司等问题。

在优化退市公司持续监管制度方面,《指导意见》要求,一是建立与退市公司实际情况相适应的信息披露和公司治理安排,尊重公司自治,平衡企业规范成本。二是结合退市公司经营现状和规范水平实施分类监管,建立差异化监管机制,合理分配监管资源,提升监管适应性;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企业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发行融资、重大资产重组,符合条件的还可以申请重新上市或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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